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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保部科技司日前就《锡、锑、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二次征求意见稿)发布征求意见函。据悉,该标准为首次发布,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这是该标准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,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于2008年3月向社会公布。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较上一版本有较大修订,并新增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。
征求意见稿对锡、锑、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、监测和监控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。尤其明确了“容易发生严重水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”和“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的地区”的锡、锑、汞及其化合物在污水和废气中的排放限值。这些排放值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现有标准的空白。
除行业特征污染物外,征求意见稿还对氨氮、化学需氧量、六价铬等18项水污染物和二氧化硫、氟化物、颗粒物等11项大气污染物作出了限额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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